2025 年 12 月 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瓶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气瓶管理办法》),明确该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旨在规范气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检验行为及安全责任,防范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气瓶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境内从事气瓶(含钢制无缝气瓶、钢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机构及相关活动,核心从资质、人员、流程、监管四大维度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资质要求上,明确气瓶检验机构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转包检验业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规定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气瓶检验员资格不少于 4 年或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且不得兼任责任师;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完成执业公示,定期参加培训考核,确保专业能力符合检验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要求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检验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检验工作规范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信息化监管是《气瓶管理办法》的突出亮点,要求检验机构建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采集检验数据、设备信息、人员信息,实时接入新疆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上传、检验报告电子化出具与全程溯源,杜绝虚假检验、违规出具报告等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检验结果处理上,明确检验合格气瓶需标注合格标识、明确安全使用周期;不合格气瓶必须实施破坏性处理,严禁维修后再次使用,并及时上传报废信息至监管系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气瓶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新疆气瓶检验机构专项监管制度空白,强化了特种设备安全源头管控,将有效提升气瓶检验质量,防范气瓶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为新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有力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